1、涉外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地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或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2、涉外离婚登记的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港澳台出具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属于华侨、外国人的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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