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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亦包括2种方式,一种为协议离婚,一种为诉讼离婚。针对协议离婚,较为简单,双方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针对诉讼离婚,关于管辖法院,一般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的住所地法院或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不同的情形管辖法院有所不同。诉讼离婚中最大的障碍是送达问题,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原因
与外国人结婚后,哪些原因导致要解除这段涉外关系呢?通过民政部以及律师的分析,估计有如下几种原因。
(一) 两地分居成离婚主因
结婚之后,国外或本地一方返回国内或被派驻他国,而另一方因不愿离开家乡或因签证不能及时办理而导致两地分居。再牢固的婚姻也难以面对长期两地分居的生活。
案例:李芳,在2005年和在成都工作的加拿大人结婚。但婚后不久,她的丈夫就被派到美国工作,而原本要出国的李芳却因签证等问题留在了本国。就这样夫妻俩的感情只能靠网络和电话联系。今年,在申请去美国未果后,李芳和她的丈夫协议离婚。
(二) 部分婚姻夹杂功利性
一些女性把与外国人结婚作为改变生活状态的手段,或以出国为目的,或谋求经济利益等,功利性太强。此外,部分女性对异国异地的实际生活状况和丈夫的经济实力根本不了解,片面追求有汽车洋房的生活。一旦到了国外发现一切并不如愿,使得原本感情基础薄弱的婚姻不堪一击。
案例:张芬认为工作好不如嫁得好,于是她与一德国人结婚。但移居德国后发现,丈夫境况非常一般,成天忙着工作,住的房子还是租来的,终于闹分手。日前,张芬向律师提出办理离婚。
涉外离婚难度
(一) 涉外离婚程序难
1、由于各国的适用法律不同,非法律人士短时间内很难将各种情况弄清。
2、程序麻烦。一方如果不能到国内的民政办理协议离婚,当地法院受理后,必须将相关文书通过某种途径送达到这一方手上;其收到文书后,还将由法院进行缺席审判。不仅如此,起诉离婚的国内方在委托律师办理离婚案时,需要将护照、结婚证、委托书等交给律师,并相继在国内和国外办理公证认证。
3、涉外离婚案的办案时间特别长,最少也要6-8个月,一年两年内还没办下来的非常普遍。
4、涉外离婚案所需费用很高,一般的也要两三万。
(二)涉外离婚找人难
有的跨国夫妻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老外随即回了国,中国的妻子竟然自此与他失去了联系,要离婚就面临找人难的问题。
案例:一女士前年在北京认识了一名阿联酋男子。两人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后,该男子一去不复返,而她根本不知道他在哪儿。由于无法联系阿联酋男子,这个案子结案至今还遥遥无期。
(三) 涉外离婚送达难
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对身在国外的当事人进行文书送达,由于路途遥远,容易弄丢,有些国家还拒绝签收。
案例:陈英和一美国人结婚,由于婚后分居两地,她提出离婚,对方一直不同意。她起诉至法院,期间,美国人本来已经同意离婚,可是诉讼文书却在送达美国的过程中弄丢了。而法院已经立案,花了很长时间等待美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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