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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离婚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由于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解决的关键还在于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如果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其关于子女的抚养权的纠纷如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父母探望权的相关事务都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处理。
具体地说,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不过,在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涉外离婚诉讼过程一般较为漫长,是由涉外离婚本身当事人涉及不同国籍、不同法律而引发的一系列“繁琐”:
1、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没有审限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国内普通民事案件(包括婚姻案件),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上述期间限制;
2、送达期间。向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顺利送达则可缩短诉讼期间,否则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则需6个月(国内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期限为2个月);
3、答辩期:30日(国内民事诉讼答辩期为15天);
4、若缺席审理,则裁判文书应公告送达后方能生效,公告期6个月(国内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期限为2个月)。
综上分析,涉外离婚案件,如果涉外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话,诉讼期间将会较为漫长,决心解除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心理上应有所准备。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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