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离婚当事人,在和配偶后就后悔了。当事人就来找我,认为自己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想起诉撤销当初的离婚协议。他们往往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比如,对方一哭二闹三上吊,逼迫我离婚,我出于无奈才被迫在离婚协议上签的字,对方有威胁行为;再比如,对方骗我说先把房子和存款给了他,离婚后过几个月答应和我再复婚,对方有欺诈行为;或者,当初的离婚协议中把都分给了他,自己一分钱也没有拿到,还要每月负担几百元孩子的抚养费,实属显失公平。他们都要求起诉,变更或撤销当初和配偶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依法分割。
面对这样的当事人,总有一种爱莫能助的感觉,想推翻当初的离婚协议,又谈何容易!诚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第二款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登记“秘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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