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的缺点

  • 离婚协议
  • 2021-07-24 16:56:26
  • 0
  • 北流律师

与诉讼离婚相比,是较为经济、快捷的离婚方式,只要双方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就可以办理,解除。但是有其利必有其弊,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有以下不足:

 

 

一、在民政局备案的,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三、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深圳地铁降排水工程设计问题的一些想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应当注意的问题

国有产权转让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有限公司的收购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协议离婚的缺点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0710.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六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