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6条(第五修正案第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就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信用卡诈骗的,受骗人没有遭受损害,受害人没有受骗;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注意:这里的冒用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无论真信用卡来源,只要冒用即可;但盗窃、抢劫的除外。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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