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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归还怎么判

  • 诈骗罪立案标准
  • 2021-11-07 17: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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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朝阳律师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江沃鸿。

  构成信用卡诈骗,积极退赃退赔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在基准刑基础下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包括:

  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第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第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第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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