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如下: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