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