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