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统一法规,严格信用卡业务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录用标准与监督管理机制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领域的犯罪,已成为信用卡发展的公害。其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来自于社会上违法犯罪分子。他们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之所以能得逞,主要是由犯罪分子本身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社会的行径决定的。但是,有的犯罪得逞往往是与信用卡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渎职行为有关,也有的是内处勾结,结成共犯,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在设置信用卡诈骗防范机制时,首要解决好各级信用卡从业人员的录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问题。要在人这个最重要的风险环节上,做到确保思想不变、阵地不丢。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要着手犯罪源头的预防
所谓犯罪源头的预防,是指对犯罪分子非法获取持有假信用卡或申领卡人的资信审查上预先采取严格紧密的防备措施和方法以减少为信用卡诈骗罪提供可能的机会和社会环境。
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有一个活动过程,其诈骗行为的实行大都要有两个阶段方能实行终了。第一,行为人首先要获取信用卡,用以实行骗取财物。信用卡本身仅是一种支付工具和信用凭具的体现,当它与在发卡银行存有保证金或存款联结在一起时,方有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的取向,但毕竟它本身不是具有真实价值的财物。但是,无论行为人实行法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哪种行为进行诈骗财物的活动,他都首先要持有信用卡,至于所持信用卡的来源辨析、伪造、变造、盗窃、拾得、冒申领、冒用的一部分都非法获取。就其实质讲都是非效真卡,是假卡。而冒用卡和恶意透支卡,就卡的实质是效真卡,但其持卡人也是非合法持卡人或持卡人的主观目的是持卡为非法占用他人财物,这种持卡人也是违背信用卡使用制度的,其获取卡的行为手段上更隐蔽。因此,对获取卡的源头预防上要制定统一的法规,明令对一切假卡、失效卡的注销、回收规定,对冒申领卡行为性质和责任界定。发卡行对申领卡人或资信情况的严格审查和强化应交付必备申请资料的原件审验规定等以堵塞、减少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减少犯罪的可能机会。第二,对信用卡使用阶段的防范,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无论是使用、假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都暴露和发生信用卡的使用阶段。因此,对信用卡使用阶段的犯罪防范必须采用统一总体上的综合措施。诸如,对持卡人在所持卡的有效期限内的资信情况变化的恶化;善意透支的严格控制和通知催收;恶意透支的发现及违法与犯罪的界定;结算体制上不完善造成的化整为零套取现金,甚至变相洗钱;信用卡止付机制的漏洞;支付与计算机网络现存机制上造成的空间差、时间差漏洞等。从社会环境上要对信用卡有关的设备部件实行专门生产和专营,不允许社会广为交换等都需要制定统一的法规、实行总体的综合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