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与传统的聚众斗殴一样要求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斗殴的直接故意,但在“斗殴”的理解上,是否要求对方也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实践中还存在分歧。
2002年江苏公检法《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3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可见,该规定并没有强调对方具有斗殴的故意。
2006年上海市公检法《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认定,“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强调的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
笔者认为一方具有逞强争霸的动机,聚众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对方是否具有斗殴的主观故意,只是外在的一个条件,而不是法定的构成要件,以他人的主观故意来作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符合刑法基本原理。
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客观行为表现方面,是否一定要形成互殴、对打的局面。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斗”即对打,“斗殴”指的是双方相互殴打,即双向的。
所以,传统的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双方进行相互殴打。
但笔者认为,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一方行为人争强好斗动机明显,因而纠集人员多,在打斗中出于压倒性优势,被殴打方往往不具备抗衡能力,处于一直处于被殴打的被动境地,以致于没有出现互相殴打的情形,所以,完全以互相殴打的客观表现形式为特征是涵盖不了单方聚众型聚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表现方面的。
都摆脱不了对他人的伤害的事实,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同样也给自己的带来了伤害,问题的解决不是通过斗殴来决定,而是双方心平气和的商量,因此,一旦矛盾爆发,首先想到的是动口而不是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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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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