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例如,甲因侮辱妇女受到丙的谴责,便纠集乙等去教训丙。
甲等看到丙与同事丁时,便上前侮辱、殴打。
丙和丁见状进行防卫。
在冲突中,乙发现丁后腰带有匕首,便趁丁与他人对打之时,从后面拔出丁的的匕首向丁的背部猛刺一刀,致丁当场死亡。
此案中,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便没有认识,也无法认识,因而甲对之不承担责任。
对于驾驶人员存在上述犯罪事实的,应当按照上述不同的犯罪情况来进行处理,对于酒驾的需要追究酒后驾驶还是醉驾的责任,对于逃逸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罚,最后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如果涉及到致人重伤的,还需要处有期徒刑等处罚。
相关法规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五条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的基准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