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认罪认罚书签订后的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认罪认罚书签订后的规定是应当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第67条当中的规定,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
(一) 自首、坦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说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最直接的规定。该条文明确指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或坦白也即认罪认罚都会获得刑法相对缓和的评价,从而获得从宽处理。
(二) 简易程序
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基层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就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及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简易程序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摆脱诉讼之累。简易程序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贯彻“从宽”刑事政策和实践“刑事宽和”理论的典范之一。
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通过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有利于推动部分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减轻当事人讼累之苦。与此同时,简易程序也是切合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三) 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公检法依法对案件从宽处理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法定范围内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和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体现了效率价值。
尽管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和被害人没有太大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打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国家行为。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但是受害人自身也受到了重大的伤害,理应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礼、道歉乃至补偿。
我国刑事司法打击犯罪的初衷也并非将受害人完全脱离于刑事司法之外。刑事和解制度给被害人提供了一个进一步参与刑事司法的契机,一方面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实现妥协和解,尽可能的减少对被害人的伤害;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并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完全宽和的态度乃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实现一种平衡。
这种平衡来源于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取舍和公共利益权衡的一种微妙平衡。并不等于说刑事和解制度牺牲公共利益而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误解,刑事和解制度只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分析是什么?
(一) 缺乏系统的制度规定
当前我国对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都是散见于法律条文之中,没有形成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是“自首、坦白”、“简易程序”、“和解程序”都可以说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充斥着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共同本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可以从宽处罚的制度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进行有效的统一。现行刑法使得我们从认知上很难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散见于法律条文中的这些制度被人为的隔离开来,阻挠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共同本质的认知和理解,间接的妨碍了从宏观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
(二)缺乏普遍认同的刑罚制度
刑法中的从宽制度,多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坦白的规定仍然使用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的简易程序虽然指出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罪行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却没有对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否从宽处罚。尽管实践中,一旦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基本都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罚,但是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做更直接的规定无疑应该更好。与自首、坦白一样,刑事和解制度也仅仅指出刑事和解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仍然没有从立法上确定应当从宽处罚。理论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未必会得到从宽处理。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没有得到从宽处理的案例也并不少见,从而导致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司法不公,公检法机关骗取其有罪答辩,不是在挽救自己,而是在自己。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家对于认罪认罚这一些规定并不是特别的了解,这主要指的就是存在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是在面临着量刑的时候,如果认罪认罚的话,可以对此减轻或者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