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不受理应聘: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现役军人、非应届的在校学生;未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
如果招考单位对报考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不要求就没有问题。一般故意犯罪的报考事业单位有影响,过失犯罪的一般准许。具体你可以直接咨询招考单位。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