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和其他法定组织对因违反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而负有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处罚,属于国家三大法律责任制度中的一种,即行政法律责任。
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各自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能混淆的,因而也是绝对不能互相代替的。
简而言之,尽管说行政机关有很大的权力实施行政处罚,但如果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者说行政机关在公然的包庇有些单位作出了根本就不公平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些情形,民众都是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依法推翻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还通过国家赔偿来监督规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