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协议离婚的效力:
(1)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 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离婚财产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之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双方在婚前已经签订了协议,可以按照协议分割财产。若没有特殊约定,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若在离婚时一方存在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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