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辩护词怎么写?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辩护词
北京某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丁某某,战某某律师担任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举证与质证,现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本案相关诉讼参与人之间利害关系严重,相关证人证言不具备稳定性,请求合议庭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与采信证据时能考虑到该案的特殊背景,从而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
2、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该最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重大缺陷,逐一分析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1)本案的犯罪数额应为“5到6万元”,而不是本案的13.6万元,涉案金额属于犯罪数额较大的范畴,而非数额巨大。
(2)没有证据证明“索贿”,且索贿的情况下依然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要求,这是与刑法第385条的受贿罪的“索贿”成立犯罪不要求“为他们谋取利益”的规定完全不同,本案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求缺失严重。
3、被告人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一些量刑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虽然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描述有出入,但是被告人的口供具有稳定性与及时性的特点,该行为为刑事诉讼法所鼓励与支持的,应该属于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
(2)当事人认罪态度好,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在法庭上言真意切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所讲的内容均为事实,虽然公诉机关不以为然,但是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应该查明相关事实,还原案情真相。
此致
某某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丁某某战某某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处罚措施是什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在平时工作过程中,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来受贿行贿,如果被检察院起诉,被告要尽快的找律师代理。作为辩护人,在庭审的时候出具辩护词。陈述被告受贿数额小、属于被动犯罪,并且积极退赃,有好的认罪态度,这些都可以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