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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刑事辩护意见应该如何写?

  • 无罪辩护
  • 2021-11-03 22: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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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西律师

一、聋哑人刑事辩护意见应该如何写?

聋哑人刑事辩护意见应该写标题辩护词,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总结应缓刑处罚,结尾署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通过庭审调查,我们对起诉书的罪名指控没有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二、具体辩护意见

被告人xx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xx是天生聋哑人,由于聋哑人的智力、身心发育不健全,对事物的辨别、分析能力差。除聋哑外,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就业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另加之被告人焦某因法律意识单薄才犯下罪行,鉴于本案被告人焦某为聋哑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XX在逃离了犯罪现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民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此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XX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XX由于是聋哑人无文化、无技能,迫不得已才进行犯罪,社会危害性小,对其决定刑罚时应将此情节考虑在内。

被告人XX父母早已双亡,现与其聋哑妻子靠救济生活,经济相当困难,无生活来源,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回到社会、回到家照顾妻儿。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XX系聋哑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XX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

20XX年X月XX日

在日常生活当中,刑事方面的辩护空间实际上还是存在的,比如说聋哑人的犯罪行为的话,就可以为他们争取到从宽处理的机会,毕竟对于聋哑人来说,他们是具有一定的缺陷,所以在这方面法律和法官会根据具体的依据事实进行一定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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