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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缓刑辩护词是怎样的?

  • 无罪辩护
  • 2021-11-03 22: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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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西律师

一、故意伤害案缓刑辩护词是怎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孙绍军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 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犯罪,从被告人的供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

2、被告人***系自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无严重的危害后果。

2、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自小辍学,脱离家庭监督,结交不良朋友,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其主动投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

3、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阶段,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被告人***表现出了诚恳的悔罪态度,曾明确表示愿意认罪服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按照《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初次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监护和帮教条件,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三个条件全部符合《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缓刑适用意见规定的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也符合《实施细则》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意见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孙绍军

XXXX年XX月XX日

对于刑事案件额被告,法院在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时,判定其是否适用缓刑,必须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的客观条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出于孕期或者是患病需要治疗时,是可以采取缓刑的,但是如果是在缓刑期间存在犯罪的,应当立即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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