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伤聚众斗殴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写?
轻伤聚众斗殴无罪辩护应该写一下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出席本庭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刘XX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孝国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XX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本案是在被告朱树连与王X之间因练习手球发生矛盾王X被打后,李XX为了帮助王X出气找到朱树连要求其向朋友王X道歉,在朱树连未同意的情况之下,双方约定晚上放学后在一中后门打群架,从而引起的这次聚众斗殴起因。
双方回到学校各自寻找自己的同学朋友,为当晚打架作准备,因我的当事人刘XX与被告李XX之间既是同学,又同租一间房屋居住,刘XX不可避免的也知道了这样的消息,后来在李XX的指使下,与同学赵XX一同去高一(11)班认识朱树连,在回来的路上赵XX怕刘XX出事,便让刘XX不要参与此事,并主动帮助刘XX向李XX说情不让刘XX参加。晚上放学后刘XX就回到自己住的地方,但是他出与对朋友的关心,就到一中附近的公用电话处给李XX打电话问候平安,李XX接到刘XX的电话就安排刘XX回住宿地,将砍刀、钢管拿来给他(这里辩护人要说明一点,这此砍刀、钢管是李政几天前在刘XX与李XX住宿的时候带过去的,并不是为了这起斗欧而特别准备的)由于刘XX未满十八周岁思想意思还未成熟,在他看来只要没有参加打架,他就会与这件事情无关,确不能意思到如果被其他被告人使用他所拿的刀伤害了他人,他将会被认定这起案的共犯。但是最终庆兴的是,当他把刀送去的时候双方斗殴已经结束,双方的人都各自散去,他所送去的刀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发挥用途。由此也可能看出其行为与这起案件并不关联性。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所以辩护人认被告
二、法理之辩,被告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我们都知道构成犯罪要具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为关系,只有这三者都同时具备的时候才能构成犯罪,单单从拿刀这一行为结合本案来看看辩护人认为,拿刀的行为并不构成危害行为,因为从犯罪行为理论上来看,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事,由于本案与不作为行为无关,辩护人单单从作为方面作为说明,所谓的作为行为简单的说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
这里我们大家注意一点什么时积极行为,什么样是刑法禁止的行为。如果我说行为人拿刀砍向行为人的时候,我相信大家都会认为这是一种积极行为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是我想让大家帮助思考一个问题,如果这个行为人拿刀砍人之间带刀去现场的行为是不是积极行为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带刀去现场之前在家磨刀的行为是不是积极行为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磨刀之前去商店买刀的行为是不是积极行为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去商店买刀之前去商店买刀的路上积极行为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当代社会现在有一些聚众斗殴的现象,对于他人的身体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也不利于当地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如果存在着轻伤的出现的话,那么也有可能来进行一个加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