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家属委托指派程培国律师依法出席庭审履行辩护职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详阅卷宗及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对相关意见的质证,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周XX集资诈骗罪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被告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辩护人就本案被告犯罪定性问题阐述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本案对被告人周XX行为此罪与彼罪的依法定性,辩护人认为依据《刑法》192条及10年12月13日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
当然本案对于周XX行为的定性实际上要将周XX的行为与公司核心领导层及下线集资代理人之间行为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综合判断。辩护人认为核心问题还是在于操盘手是否与公司领导层形成非法占有的合意,或明知及应对明知宣传虚假而恶意为之。
辩护人认为对操盘手行为的定性应当以以下两方面来区别。
1、如果操盘手明知吸收上来的资金没有用于企业经营而被他人恶意占有,而依然执意要操纵代理人吸收资金,那么就说明操盘手的目的不再是为了盘活企业而提供资金。目的在于通过集资这样的行为为自己挣取提成款,这就事实上与恶意占有的行为人形成了主观上的合意,客观行为又实质上形成了共犯中的实行犯。
2、如果操盘手虽然不明知资金的使用用途,但对宣传手段的虚假性是明知的,那么事实上操盘手的主观也不在是单纯的为了企业资金的需要而操纵集资。所以行为人对提成款的占有并不决定其行为的犯罪定性,而要取决于对资金去向的明知及宣传虚假手段的明知。
综上判断被告是否明知集资款的使用用途及用于经营需要的资金比例,以及是否明知对外宣传的虚假性则成为认定被告行为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结点。当然辩护人也认为这种明知的判定不仅要判定被告因为外界告知途径而明知也要判定被告是否能通过集资行为发生的过程来判断内心的明知,也就是所谓“应当明知”。
被告对于公司资金使用情况不明知也不应当明知。被告对于其他同案虚构的圣XX公司油田的经营状况不明知,对于其他同案虚构的玖XX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利润空间不明知。被告周XX对公司事实上不具还款能力也不具有主观上的明知。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周XX没有与同案合谋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事实,其不明知公司资金实际使用状况、具体去向,不明知对外宣传的虚假性,也不明知圣XX公司已经不可能偿还集资款的事实。其行为虽然客观上起到了对外吸收资金的作用,但对于他人非法占有集资款进行对外虚假宣传,却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帮助。
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有集资诈骗罪缺乏该罪名的主观构成,缺乏事实依据,应当对被告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年 月 日
辩护人如果是为被告进行罪轻,辩护的,必须在辩护词中先承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然后说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存在悔过的态度,愿意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然后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并不严重等表明其社会危害性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