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罪辩护要点是什么?
第一、客观行为符合玩忽职守行为的法律特征。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对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职权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是认定玩忽职守行为的重要依据。
在很多情况下,仅仅根据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不能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玩忽职守。这时就需要从客观事理本身出发,考察在当时特定的情形下,一个认真、负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该公务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并以此为标准,判定行为人是否正确、恰当。如果不恰当,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非物质性损失如何界定学界有很大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玩忽职守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玩忽职守行为的认定和立案情况,可以根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范围来进行处理,构成了上述情况的可以按照玩忽职守罪来立案判决处理,但相关情况的是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辩护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当事人的玩忽职守行为进行罪轻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