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对韩学臣等人集资诈骗、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韩学臣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通过虚构或夸大投资理财方式,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资超18亿元,用于实体投资仅1亿多。此外,韩学臣还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韩学臣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那么怎样的行为会涉嫌集资诈骗罪呢?
集资诈骗罪指个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通过违法手段向他人募集资金的行为,只包含资金,不包括财物。
1、在主体方面包括了个人和单位,也就是说单位也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犯罪的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如果是盗用各种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那么就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处罚而不定单位犯罪。在韩学臣案例中,他借用各种单位名义吸收资金,但吸收的违法资金却归入他个人所有,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韩学臣成立集资诈骗罪,而没有认定为单位犯罪。
2、在行为方面是通过违法手段向他人募集资金。违法手段募集资金的特征主要包含两点:第一是没有法律法规许可或批准募集资金的相关资质;第二是往往通过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以骗取集资款。在韩学臣的案例中,经当地相关部门证实,韩学臣所盗用的各种单位几乎都没有法律法规许可或批准募集资金的相关资质,所以属于违法募集资金。而且韩学臣通过虚构或夸大投资理财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他人募集资金上亿元。
3、在主观因素方面集资诈骗罪需要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但因为主观意愿隐藏于一个人的内心,往往很难被外人所察觉。所以基于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在韩学臣案例中,韩学臣向他人吸收资金18.07亿元,但用于实体投资资金1.04亿元,仅占筹集资金的5.74%,其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造成7.56亿元集资款不能返还,所以应认定韩学臣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终上所述,准确地把握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能够更好地区分其他类似罪名,也能更好地落实刑法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