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实际上立案法官可以“惜字如金”,但应该以书面形式与当事人完成交流。
其次,如果你坚持认为所诉合理合法,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