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
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