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上诉的案件,直接受理,也就是说此时并没有一个立案审查的期限。
只要当事人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的,就必须立案受理。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
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人作为当事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诉权;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由他们的主要负责人行使上诉权。
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诉。
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由诉讼代表人行使上诉权。
经过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的,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是被代理人。
不享有上诉权的人,或者不是法律规定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上诉;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
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只要都享有上诉权,应当都列为上诉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
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
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
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过了法定期限,法律文书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诉权。
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人民法院查明确系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诉期的,应当准许顺延期限,以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期限耽误后,当事人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并分别作出准予顺延或不准顺延的决定,而不是指具备顺延期限条件的,仍可作出不许顺延期限的决定。
对上诉期限的计算还应当指出两点:(1)当事人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案件,因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不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上诉期限都届满后,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国内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国外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三十日。
十五日届满,国内一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即丧失了上诉权,但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国外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届满后,判决才生效。
(2)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限。
应从最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因为共同诉讼人可能分散居住各地,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也不同,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权。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因各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没有上诉状就难以判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和上诉请求的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
上诉状依照法律规定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重要内容。
“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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