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恐怖活动罪立案条件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资助恐怖活动罪应满足两个条件:
1、所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其他帮的对象必须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否则不构成本罪;
2、有自愿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其他帮助和为其提供筹集资金、物资的客观行为。
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其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助长恐怖组织实施恐怖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