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
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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