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国家提倡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后,查处了一大批贪污贿赂型犯罪,有利地加强了政府的廉洁性。对于某些从事公务的人,他们在某些特定职务上有机会接触公款,所以当他们不能保持自身的廉洁性时,他们很可能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
那么怎样的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呢?
通常情况下,将挪用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即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那么就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将挪用的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犯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存在加重情节的,那么就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一般加重情节
1、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将其用作非法活动的,挪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不退还,挪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将其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一般加重情节面临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特别加重情节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