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罪未遂部门是否提起公诉?
1、按照《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行贿未遂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十三条限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能够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
3、关于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准则,在刑法学界认识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做法人实施给付财物的做法作为既遂的标志,但不要求另一方事实上接受贿赂。即做法人只要是为了使特定爱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将肯定数额的财物送给该特定爱人,就成立行贿既遂,而不论另一方可否事实上接受所送财物。关于行贿罪未遂部门是否提起公诉,一般未遂的行贿罪是不会追诉的。
二、一般行贿的,增加罚金刑。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增加一项行贿行为作为行贿罪——给情妇、家人送钱也是行贿。
3、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细分行贿罪的出罪条件(修改前出罪一刀切),可以臆测为进一步行贿受贿者,以利查办。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行贿罪未遂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犯行贿罪的,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期间严重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