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现行规定中,死刑复核的期限是没有具体的规定的,主要看法院的工作程序。
在《刑法》中,关于死刑复核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