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2、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5、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6、罪犯怀孕;
7、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年龄、基本犯罪事实等情况;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对于死刑的适用还是非常的慎重的,一般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肯定是不能够适用死刑的,还有财产类型的话也不适用,但是盗掘古墓涉及到的一些财产都是非常重大的,而且是国家对于历史文物方面的保护,所以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