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享有下列权利: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
2、贷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民法典》赋予的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
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4、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相关法规
《民法典》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