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每年6月30日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结息。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制定;
在结息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即年利率0.72%,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按照人民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即年利率1.71%。
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将住房公积金利息转入住房公积金本金,所得利息并入本金起息,且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征收利息税。
(一)定期存款利息计算方法:定期部分应得利息为上年度结转数即7月1日结转金额(含利息),乘以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1.71%,即应得定期利息=定期部分存款余额×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
定期部分应得利息=定期部分存款余额×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32480.14×1.71%=555.41元。
(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方法:活期部分采用“累计日积数法”计算利息,应得利息=累计日积数×活期日利率,即活期利息=活期进账数额×天数×活期年利率/360天;
首先用(结息日期-记息日期)*进账数额,求出每笔进账对应的积数,然后对记息期间的所有进账求总(即累计日积数),最后乘以活期日利率,即得到活期部分应得利息;
活期部分应得利息=累计日积数×活期日利率。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