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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怎样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 经济犯罪辩护
  • 2021-10-27 17: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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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湖律师事务所
专业回答

认定信用卡诈骗时,难点在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多种多样,稍有不慎,则可能跟非罪的界限混淆。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
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
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
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4、进行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
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其实是为了更好的确定行为人是否真的构成此罪,而此时光是作出了认定还不够,还需要结合法律中关于此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判断信用卡诈骗行为是否真的构成犯罪,那么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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