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
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
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
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
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我们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加以识别。
相关法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