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14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140平方米(含)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本市二手房的,房屋建造年份在2000年(含)以后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30%;房屋建造年份在2000年以前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不符合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备注:职工家庭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相关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