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贷款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用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贷出一定比例的资金。
土地的承包权(农户的)不变,所有权(村集体)也不变。
因此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会发生“抵押之后地就收不回来”的现象。
申请贷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五方面的资料:
1、是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
2、是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
3、是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
5、是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相关法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