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可以”不予考虑,并非一概不予考虑,也就是说,法律上仍存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予以考虑”的裁量权,并没有把路堵死。
该条规定的可以理解为:对于请求人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则“不予考虑”体现的是一般原则,而“可以考虑”是例外原则。
但何时“可以考虑”?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未明确,这就给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如何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进行解释留下空间。
会导致复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请求人搞证据突然袭击,致使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仓促应战,影响审理质量并对专利权人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