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签订合同。
借款申请人在接到银行有关贷款批准的通知后,要到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并视情况办理公证、抵押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
3、开立账户。
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的客户需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贷款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
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售房结算账户或存款专户。
4、支用贷款。
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5、按期还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可供选择的还款方式有委托扣款和柜面还款两种方式。
6、贷款结清包括提前结清和正常结清两种。
提前结清是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前结清贷款;正常结清指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结清贷款。
如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须在清偿应付各项款项后,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行提出提前结清申请。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房地产权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并持贷款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相关法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