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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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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7 15: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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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湖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然后结束其生命。那么死刑执行的变更是什么呢?知更鸟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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