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进行一些工作的时候,会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导致工作上的失误,进而对人民的权益造成损害。国家为了保证人民的权益不受损害,就会对人民进行相应的赔偿。不过,国家为了保证人对人民的赔偿能够尽可能的准确,就会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处理。那么,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是什么?
赔偿申请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到最终取得国家赔偿,由于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也有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
行政赔偿部分,由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诉讼方式进行审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部分,由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非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两种审理方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采用合议制,以开庭审理为主,作出赔偿判决,实行两审终审制,一方不服的,经过二审才具法律效力;后者法律没有规定以合议制的方式进行,赔偿委员会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该决定一经作出,便具法律效力。
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等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三)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
(一)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二)市人民检察院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诉的;
(四)高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国家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导致工作失误,进而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不过,国家为了避免人民的利益被损害,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人民损失的利益进行赔偿。国家为了保证人民损失的利益得到有效的赔偿,通过法院进行审判,并制定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