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能够成为分公司单位犯罪主体吗?
许多公司和企业都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下属部门,比如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等,前者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后者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自己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也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没有可供执行处罚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由此可见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比如在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没有得到总公司的授权下独立以分公司的名义并为分公司的利益而实施犯罪时,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就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其中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以营利由人和物的要素组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流通等经济活动,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如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事业单位是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成立,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如新闻、出版、学校等单位。机关主要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和党政机关。团体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组成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合法组织。如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以及社会经济团体等。
分公司能够成为分公司单位犯罪主体吗?答案是可以的,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里面就介绍了有关的企业、集体、国企、单位、机关等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分公司与总公司一样都是具有公司的负责人,在范围内犯罪之后就需要由相应的负责人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