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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他人又故意杀人论什么罪?

  • 暴力犯罪辩护
  • 2021-10-22 17: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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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律师事务所

一、绑架他人又故意杀人论什么罪?

绑架他人又故意杀人会被认定为是绑架罪或者是故意伤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中又故意杀人是数罪并罚吗

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有些情况要另当别论:

1.行为人先杀害了被害人,然后谎称被害人还活着,以释放被害人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此时不能定绑架罪,而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由于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并没有控制真正意义上的“人质”,他的行为不能算是绑架行为。他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威胁第三人交出财产,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这和行为人实施绑架后,在勒索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后隐瞒真相是不同的。行为的先前的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其后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实行并罚。

2.行为人在释放人质后,又担心人质认出自己或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而杀害人质以灭口的,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这种情形下,杀人行为发生在绑架犯罪行为结束之后,和人质被释放或解救前将人质杀害的行为不同,它不属于《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之内。此时的绑架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应数罪并罚,对绑架罪的量刑适用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

在司法实践中,若是他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又故意杀害了他人,此时一般会按照绑架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来判处刑罚。此种情形由于犯罪情节比较严重,故此其即使能够提供足够的质保金,也是不能被取保的。若是故意杀人既遂,此时侵权者可能会被直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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