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强奸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后者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既包括男人,又包括女人。
(2)主观目的不同。强奸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与受害女性发生关系,受害女性则无与行为人发生关系的意图,即发生关系行为违背了其意志;后罪则是出于淫乱之目的。淫乱,并不一定性.交,即使男女双方发生关系,也是双方出于自愿。此时,双方有与对方发生关系淫乱的意图,都是为了寻求无.耻下流的感官、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发泄其无聊情绪。
(3)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或者奸淫幼.女;后罪的行为方式则为聚众淫乱或多次参加淫乱。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的多人一起进行淫乱。淫乱,则是指男女之间、男性之间、女性之间的一切有关性的活动及行为。
(4)有无犯罪对象不同。强奸罪必有对象,为妇女。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非典型强奸行为来说,其对象还仅限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罪则无行为对象。
(5)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自由意志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后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及其良好的道德风尚。聚众淫乱活动中,有的男子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不愿参加淫乱活动的女性与自己或他人发生关系,或者奸淫其中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又构成强奸罪,两者若存在牵连关系,如为使某妇女参加淫乱,对之强奸,致使妇女参加并发展为自愿,则应择重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否则,不存在牵连关系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一种是属于不自愿,另一种是属于自愿,而且聚众淫乱必须存在有三人以上才会按此罪来进行处罚,所以,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结合不同的情况来作不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