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人员的强奸罪是怎样认定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二、犯罪界定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4)犯罪主体: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其中涉及中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外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
女人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
(5)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或者不管女方是不是,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的,就构成强奸罪。
相关的犯罪人员一旦具备这类犯罪情节的,检察机关根据相关的案情进行量刑。具有公共场所实施犯罪的、多次实施犯罪的、情节严重的,相关的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还应加大对这类人员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