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强奸罪的常见误区有什么?
1、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行为视为强奸犯罪。
2、“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由于对向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属于对象的恶补能犯,应当按强奸未遂定罪处罚。
3、妇女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主体?
一般情况下,都是男性违背妇女的意愿而与强迫妇女与之发生性行为,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妇女违背男性的意愿与之发生性的,也未尝不有。但是在刑法上,妇女不能成为本罪的直接、单独正犯,但可能与男子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二、相关规定
(一)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罪,如果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但是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果男性是未成年,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罪,如果是成年人,构成强制猥亵罪,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一般是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