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实践中强奸罪未遂怎样认定?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
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强奸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应该是很好理解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的过程当中就被公安机关提前破获的,少部分受害人在面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也能够冷静理智的跟犯罪嫌疑人周旋,但强奸未遂不代表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