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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中的涉毒是贩毒吗?

  • 毒品辩护
  • 2021-09-29 18: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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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一、法律条文中的涉毒是贩毒吗?

法律条文中的涉毒不一定是贩毒,但是涉毒构成犯罪,必须课以刑罚,比如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等涉毒行为并不能直接按照贩毒来论处的。

。从涉毒案件的审判实践来看,仍有相当一部分的人对毒品犯罪存在麻痹思想,经常发生一些人不经意间深陷毒品泥潭的情况。

涉毒犯罪呈现四个新特点:

一是毒品犯罪范围更广,呈多发势头。从统计数据看,毒品犯罪以前主要在青岛、烟台、东营等沿海发达地区,但现在已向全省各地蔓延,淄博、临沂等地也逐渐成为重、特大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区。从范围看,全省17个地市和铁路检察院都办理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案,且各地的重、特大毒品案件总体上呈上升势头。

二是毒品犯罪初犯居多,涉案人员逐年增加,呈现职业化、团伙化发展趋势。在已经破获的毒品犯罪中,有前科的犯罪人员约占30%,其中曾涉及毒品犯罪再犯的仅占4%,大多数贩毒人员以前没有因为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更没有因为毒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说明新加入毒品犯罪的人员大大增加。而且,贩毒人员有向职业化发展的趋势,购毒、运毒、卖毒已经形成“一条龙”,链条紧密,犯罪分子分工明确,正从个人犯罪、合伙犯罪向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演变。

三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突出,毒品数量越来越大,纯度越来越高。调查数据显示,贩卖海洛因、鸦片的案件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不到三成,新型毒品如冰毒、麻古、K粉等成为毒品犯罪的主流,这说明新型毒品犯罪愈加泛滥,而且毒品的纯度也越来越高。

四是毒品来源地和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大宗毒品犯罪能够查清毒品来源的,主要来自吉林、广东、四川,犯罪人员一般从上述地方购买后再运输到省内,决定了山东省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贩卖和运输毒品,重、特大毒品案件主要集中在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两个罪名上。

综上所述,公民与毒品产生接触后没有及时控制自己而做了违背法律的事情就是犯罪,但是涉毒的行为也不一定就会以贩卖形式做出,当今社会很多毒品交易者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将毒品带到社会并以此获利,此时也应该包含在涉毒的范畴内进行严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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